当前位置:保德县自然资源局 > 执法监察 > 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> 正文
时间:2018-03-19 11:17
大
中
小
行政执法处罚程序和时限
(一) 简易程序
1、表明身份。现场发现土地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,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,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。
2、说明理由。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证据、违反的法律条款,以及依法应给予的处罚。
3、听取陈述。执法人员在说明理由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4、制作现场笔录。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,也应当及时调查取证,并记录在案。
5、做出处罚决定。根据违法事实,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,并填写预定格式,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向违法当事人交待其诉讼权利。
6、当场送达。
7、执行。当场执行后,开具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。
8、备案。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归入案卷。
(二)一般程序
1、受理和立案。
巡查发现及上级交办、其它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案件,应当在7日内做出如下处理:
(1)符合立案条件的;按下列程序进行:
①审查立案材料;
②填写《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》;
③提交分管局长审核,局长签批;
④书面通知违法当事人。
(2)不符合立案条件的,告知交办、移送案件主管部门或者举报人。
2、调查取证
(1)调查取证时,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,并向人出
示执法证件;
(3)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,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。
(4)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
(2)询问当事人,做好询问笔录;调查证人,做好调查笔录;
(3)现场勘测,做好现场勘测笔录;
(4)查询有关的资料文件或原始记录材料,并进行复印。
(5)复杂案件,需进行技术鉴定的,应当聘请有关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。
3、审理
对调查终结的违法案件,由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查和处理。
(1)审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凿,手续是否完备、合法;
(2)对案件进行分析,确定性质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4、告知
审理完备后,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
5、听证
如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、申辩和举行听证的,应当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,执法机构应在组织听证会7日前,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。
6、处理
(1)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。
(2)认定违法行为轻微、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,不予处罚。
(3)认定违法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的,依法做出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7、送达
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,应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,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。
当事人不在场的,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其成年亲属签收。
送达后,应制作送达回执文书,并由当事人签收,被处罚人拒绝签收时,可进行留置送达,即将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当事人的住所或收发部门后即视为送达。
8、执行
(1)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,制作执行笔录;
(2)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者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9、结案
(1)处理完结后,制作结案报告,报主管领导审核。
(2)立卷归档。办案人员将所有资料装订成卷,及时归档。